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法院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适用下列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