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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处理现状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处理现状

  发布时间:2012-11-28 13: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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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世界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性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约四亿多,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全国每年有数万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了痛苦。国家对未成年人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寄予厚望,因为未成年人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青年兴则国兴,青年亡则国亡"。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很大,在犯罪的道路上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既有易受不良思想腐蚀的一面,又有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

    (二)近年来,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亦如此。而且,涉案年龄越来越小,触犯罪名种类越来越多;暴力性、财产性犯罪突出;团伙化、成人化犯罪增多;恶性案件居高不下等等特点。近5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自然原因。生理、心理发育未成熟,神经系统易于兴奋,缺乏理智,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渴望以自己的视角了解、参与社会;性的需求增加,渴望异性理解,性需求的满足;对物质、自尊等种种需求增加,获取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限制,导致了饥渴状态。这种犯罪不是基于某个未成年人的过错,而是未成年人群体在成长过程中的必然代价。他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无法真正理解接受处罚的代价和处罚对于生命的影响。

    (二)社会原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教育的失败导致未成年人人格缺陷。我国90%不良的家庭教育存在粗暴管教,溺爱袒护,放任自流等情况。父母的道德直接影响孩子。据统计在我国父母关系和睦,子女99%在校表现良好,父母经常吵架,35%的子女在校表现差,父母经常酗酒、吵架,工作上表现不好,子女70%在校表现差。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不完整家庭日益增多。这些家庭的孩子孤独、自卑、抑郁、任性,对一切失去信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学校周边环境,不良的交往及传媒的不良影响也是主要原因。许多学校周围存在网吧、酒吧、歌舞厅、游戏厅,故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诱因,许多家长与子女之间沟通少,出现"代沟"问题,有了心事不与家长沟通,愿意让同龄人帮忙,这样容易结交社会上不良行为的容易受到引诱、腐蚀,走上犯罪道路。许多暴力性犯罪,尤其是性犯罪的上升率表明宣扬色情、暴力恐怖的影视片,通过各种传媒直接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刑法典,量刑上区别于成年犯,具体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7条中特别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上。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均颁布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指导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问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部分疑难问题。但这远远不够。与适用实体法相同的是,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因此,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没有专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无所适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程序上没有与成年人案件加以区分,特别是适用了激烈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导致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造成很大压力等不良影响。实践中,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现有诉讼中无法做到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导致"二进宫"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当前的刑罚适用及诉讼方式无法适应未成年人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新情况。这就需要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的诉讼程序,来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是尽量不采取法律干预,尽量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起诉。此外,从刑罚的功能出发,是为了更好实现刑罚的社会功能,最大限度地使刑罚制度及其相关犯罪控制措施与社会的需要、社会的发展进步相连。

    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们都希望他们能够顺利成长,成为国家栋梁之材。然后,由于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身心状况,我们现阶段的环境是复杂多样的,其难免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了犯罪。我们必须给他们改过的机会,把他们从犯罪的泥潭中拯救出来,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确轨道,成为我们伟大事业建设中的一员。因此,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对其有所宽肴。确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且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没有特别系统的关注其权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并未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长。而暂缓起诉制度在国外确立发展和在我国台湾地区及部分检察机关初步尝试的良好社会效果,表明了其制度亦应在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

    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导致其偶然犯罪,特别是轻型犯罪,其突发性的特点不能确定其主观恶性之深。将其送至法庭例行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制"改为"控辩式"的激烈对抗程序,对其身心是一次严厉的拷问。因此,暂缓起诉制度以其独有的"公正惩罚","安全"的优势和诉讼价值应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尤其是已纳入我国人大立法计划,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再修改,对暂缓起诉制度深入讨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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