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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发布时间:2017-05-23 09:30:13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则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形成权人的同意而确定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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