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商事案件调撤率首次明显下降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虎林法院民二庭始终坚持"能调即调、案结事了"的理念,积极主动化解矛盾,自2009年以来,调撤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2012年调撤率却明显出现下滑趋势,具体情况见下表:
一、虎林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10年至2012年10月份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数据统计 (见表一)
案由
年度 物业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借款类纠纷 供热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其它 受理案件总数
2010年 107件 37件 20件 45件 4件 31件 244件
2011年 67件 53件 74件 5件 11件 16件 226件
2012年1-10月 0件 30件 109件 11件 3件 22件 175件
2009年至2012年10月份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见表二)
结案方式
年 度 调解 判决 撤诉 其他 结案数 调撤率
2009年 18件 33件 73件 2件 126件 72.2%
2010年 1件 75件 168件 0件 244件 69.3%
2011年 43件 50件 131件 2件 226件 77%
2012年1-10月 23件 51件 36件 3件 113件 52.2%
从上表一可以看出,近两年来虎林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基本平稳并略呈下降趋势,可是随之调撤率却并没有提高,相反今年1-10月份,调撤率却明显下降。笔者经过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我省重新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工分类,物业服务合同类纠纷归民一庭审理,而民间借贷一部分归为民二庭审理,所以导致2011年下半年开始物业服务类合同和借款类纠纷收案数出现反差。物业合同类纠纷案件多属于集团诉讼,批量调解率较高。因该类案件不再由民二审理,对今年调撤率有所影响。
2、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多发难调。随着2011年民商事案件分工调,部分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归民二庭审理。从表二可以看出,2012年1至10月份,借款类纠纷案件占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62.3%,而2011年该类案件只占全年收案总数的32.74%,2010年该类案件仅占全年收案数的8.2%,借款类纠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变化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审理该类案件一年多的工作经验,现将这类纠纷案件多发难调的原因总结如下:
(1)、金融借款类纠纷:银行放贷过程中,农户贷款占很大比例。银行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不够全面,有的当事人已经分别在其它银行各自有最大上限额度的贷款,他们在各个银行一贷就是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一旦收成不好或有天灾,往往债务人举家逃匿,不知所踪。贷款到期后银行只能起诉,否则涉及到担保人半年担保时效问题。有时银行直接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而担保人面对这种情况往往以“我没花到这笔钱、找债务人去要、我也没有钱等”理由进行抗辩,表现的极为不配合,庭审中难以达到调解目的;如果起诉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则要涉及到公告送达,案件审理需采用普通程序且无法进行调解。
(2)、普通民间借贷类纠纷:互相有资金往来的双方,有时往往基于信赖,双方交易过程中不注重保留书证,时间一长帐目不清,借贷关系错综复杂导致诉至法院,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予以认定。审理过程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认定事实,且双方积怨已深,难以调解且上诉率较高。
(3)、起诉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债务人已经破产,无偿还能力。往往债务人抱着放任自流的态度,不参加庭审,法院只能缺席审理,无法进行调解。
(4)、债务人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突然死亡,而债务人生前欠下巨额债务,家庭面临复杂的继承、债务纠纷。这种情况下,银行往往只起诉有偿还能力的连带责任担保人。这类案件目前我庭已受理过两起,担保人往往不愿意心甘情愿的承担还款义务,多以“凭什么不起诉已故债务人的继承人、为什么只起诉我不起诉其他担保人”等等理由辩解,这种情况下法院调解较难,且判决后担保人多会不服判上诉。判决生效后担保人又多会行使追偿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截止到10月末共我庭已受理了6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而去年全年只受理了1起该类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也较难以调解。
3、供热合同类纠纷案件数呈波浪型趋势。主要原因为2010年开始,虎林辖区通过热力管道改造,统一归为一个热力公司管理,群众普遍满意度增加;另因供热公司因注意力集中在管道改造、企业收购等其他工作上,无暇顾及诉讼环节,所以在2011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明显减少。
但是2012年开始,因热力公司管道改造基本完工、企业收购等工作结束,因此今年供用热力合同也有所增加且多为集团类诉讼。因热力公司要求按照《城市供热条例》收取滞纳金且实行“一年欠费、来年拒收热费”的这一工作政策,所以导致出现一个案件往往起诉用户清欠多年热费及滞纳金的状况;这类案件双方矛盾较深,用热用户虽然在庭审中 以“供热公司供热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等种种理由进行抗辩,可惜供暖期已过,被告只能通过口头陈述而无真凭实据,同时面对较高的滞纳金供热公司难以作出让步。法官虽做大量工作,可惜双方矛盾仍难以调和。
二、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对策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联系最紧密、关系最直接,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认清形势、统一认识,不断增强“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去化解矛盾,为地区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商事审判面对如此艰巨的审判形势,作为新时代的法官,我们应该怎样做呢?经过认真总结,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1、针对金融借款类案件多发的情况,我们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对各银行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如今年民二庭开展了一次“企业走访”活动,对我辖区各主要金融机构如建行、农行、工商行等进行了主要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对各银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如:应加大放贷过程中对借款人借款资格的审查义务,要详实调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及还款能力,各银行间应互相建立沟通渠道,防止一户多贷、重贷、多人贷款给一人使用的情况发生,以降低诉讼风险;
2、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朋友,要加强普法知识教育,让其认清连带担保责任的实质;担保人对债务人贷款用途要加强监督,发现有破产逃匿情况要及时向银行反映情况或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逃匿情况发生。我们可以通过电视讲座、农村课堂、发宣传册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我们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帮助我们扩大宣传力度。
3、加大调解力度,办案法官要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提高调撤案件比率”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要把调解作为案件办理的优先手段,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即使有百分之一的调解机会,也要作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同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解不仅仅体现在庭审过程中,送达、庭前甚至庭后都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可调解机会。一个优秀的现代法官,办案能力绝不只是表现在机械办案程序上,更应该体现在能动司法化解纠纷的能力上,应该穷尽一切、想方设法把我们的商事审判融入到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当中。
在我们日常审理的案件中,有些案件看似无法调和,但是如果法官肯多下点功夫、多费点口舌,有些时候也可以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如我审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经商已经倾家荡产,每个月仅靠打工挣一、二千元维持生计,他家住在密山,路程较远。送达传票时他对该笔债务表示认同,但是他说:“你们法院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吧,这么老远开庭我不去”。我觉得他虽然已经面临较窘迫的经济环境,但是他仍然是一个正直的、对生活不放弃的人。经过我的一番耐心说服,他终于表示同意参加庭审。庭审中他果然到场了,面对五万元的债务他表示认可,但是面对目前窘迫的经济状况他表示无可奈何。这种情况下,我一方面对被告这种面对困难不逃避的精神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对债权人做思想工作,向他讲述如果强行判决,执行环节一样难以执行,同时谈到他们往日的兄弟情谊,希望他能顾全大局。经过一番耐心工作,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因此该案最终以“被告每月偿还原告500元,本息十年还清”这一调解方案结案。当我拿着“十年还清”的调解书找庭长签批的时候,庭长说:“我还是头一次看到这样调解的结果”!是啊,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只要我们努力了,相信还会有更多的奇迹等待我们去创造。
4、要注重法官自身能力的培养,提高法官的文化理论水平和调解意识。法官间多交流心得、多互相学习好的工作方法,以不断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