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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那些内容、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应怎样做。
发布时间:2017-05-31 08:32:15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所以对于第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这也是《刑诉48条》第5条的要求。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注意这里的“上级法院”应当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包括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等情形。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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