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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借款不还 虎林法院判定实际借款人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03 09:21:26


    以他人名义借款不还 虎林法院判定实际借款人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职员赵某以徐某要买保险为由向同事曹某借款3400元,并以徐某名义给曹出具借条。后来赵某、徐某对该笔借款均不承认,曹某将赵某、徐某告上法庭。开庭时二被告均未到场,日前,虎林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实际借款人赵某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虎林市某保险公司职员赵某找到该单位同事曹某,说要借3400元给徐某交保险费,曹某遂将3400元现金交给赵某。2011年5月1日,在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由被告赵某亲笔为曹某书写借据一份,借据写明“今有徐某借曹某人民币3400元,垫交保险费”,借据落款处有赵某亲笔签名及赵某代徐某签名。现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徐某立即偿还借款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以徐某的名义为原告曹某出具借据代徐某借款,在被告徐某未予认可的情况下,仅有原告口头叙述,不能认定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借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赵某承担给付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本案可以看出,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让实际借款人给自己出具借条,应尽量避免“代书”借条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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