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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发布时间:2017-06-02 08:38:18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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