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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17-06-05 08:12:01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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