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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6-05 08:12:43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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