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件快报
法院执行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视频在线
司法服务
法律文库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公司要承担股东追加资金所致个人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7-06-20 10:19:58
股东因资金不足向他人借款,属于个人借贷行为;其后将借款项注入公司,属于投资行为;前后两个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故此借款不宜认定为公司的债务。假如债权人亦知具体情况,故该代理行为无效,债务不发生转移。因此,公司不必履行股东因追加注册资本而产生的个人债务。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