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找甲索要,甲始终找借口不还,乙遂于一天晚上趁甲不在之机,从甲家衣柜中盗窃现金及贵重物品合计5300元。对于乙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亦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甲欠债不还,不合情理,乙盗窃甲的财物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财物,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构不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欠债不还,虽不合情理,但乙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或形式去追索债务,乙以非法形式取得甲的财物,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依法取得的规定,并且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当按犯罪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乙的这种行为是否定罪,关键是看乙实施盗窃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偷的东西与所欠债务的价值大体相当,就不应以犯罪论。
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甲欠债不还,乙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