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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发布时间:2017-06-29 08:02:29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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