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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0 16:31:43


       《伯尔尼公约》对于保护期限的规定是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同盟成员国有权给予比上述保护期限更长的保护期。公约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特殊作品的保护期限分别是:①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开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②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但根据作者采用的假名可以确定作者身份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如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作者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公开其身份,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同盟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有充分理由推定其作者已死去50年的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③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同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电影作品、不具名作品、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从其死亡或规定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该期限应从死亡或规定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计算。 公约规定,上述保护期限也适用于合作作者共有的作品,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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