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共有16条,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重要修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基础注册的所有人,可通过在WIPO国际局的注册簿获准注册该商标,并取得该商标在缔约国或联盟领土内的保护。国际注册申请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向国际局提出。 (2)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缩短。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并可自届满起再续展10年。国际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后,即分别与其基础申请或原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但是,在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原注册或基础注册在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分别被撤回、失效、放弃或最终驳回、撤销、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全部转让,也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