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商号权和商标权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与企业的信誉息息相关。很多企业都将企业字号同时作为商标注册保护,如北京“同仁堂”既是字号也是注册商标。尽管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但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既相互交叉又彼此包容,然而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两者的保护却是相互分离的。由于没有交互检索系统,在商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领域则只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两者的冲突成为必然。主要表现为:一是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商号,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混淆;二是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