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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07-10 16:44:55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结果。

       主体不同: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时双方皆为行政管

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

       性质不同: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非平权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平权关系。

       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主体权利不同:行政关系主体中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主体的权力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商号与类似标记的比较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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