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7-17 09:12:26
公司名称通常应有四部分组成:
(1)地名。使用某级行政区域地名的,应经该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除全国性公司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地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或不选用。
(2)字号。这是一个公司独有的标志。
(3)经营业务。一个公司往往经营多种业务,用在名称上的只能是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的主导产品。
(4)法律性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上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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