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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执行工作体制

发布时间:2012-12-14 09:32:46


    前一段时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民心工程”,也是围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我国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体制的质疑。那么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当前执行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当前法院的执行体制来看,还存在着许多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环节,存在许多不利于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这么几个方面。 (一)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赋予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应有的法律地位。主要又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而且仅限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直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才对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未给执行机构确定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亟待立法上明确规定。二是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人员和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均系从属性的"其他人员"。执行员的设立,不同于审判员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只是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设立。对执行人员的任免没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其地位不能像审判员那样,由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来保障。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实际上由审判人员进行,只是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时,才用执行员的称谓,执行员制度形同虚设,有名无实。 (二)在法院工作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重审轻执”思想倾向。主要又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人员配备上,相对于审判工作工作的运作机制上对执行机构的力量配备相对薄弱。特别是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有些法院认为执行工作不需要法律知识,将大量军队专业干部都充实到执行庭,造成执行人员不会执行,不及时乱执行和乱执行现象的出现。二是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也需要象审判工作一样有法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当前,在法院工作内部,这一方面的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三是某些法院领导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不足,也导致执行工作缺乏组织上的支持,受到冷落。执行工作涉及许多需要院长或主管院长决定的事项,如拘留的决定,扣押财产,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的采取等等。但是,在法院实际工作中,法院领导往往要应付很多与审判业务无关的工作,加上分管院长往往还分管若干个中层单位。这样,对于一些时间性非常强,如必须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划拨存款等措施,而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的事项来说,在主管院长无时间了解案情情况下,也难以及时作出决策,从而影响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直接对执行结果产生影响。 (三)法院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实行审判体制改革以来,确实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是,在执行环节的考虑上还有一定的缺陷。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割裂分立产生的问题。由于对审执分立的僵化理解,部分审判人员将审执分立错误理解为审执绝对分离,只强调分立不注意配合,致使审判与执行脱节。如有些审判人员就案办案,只管审不管执,草率结案,移送执行庭了事,致使在审判环节上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以致坐失良机。二是立案和执行程序的脱节。部分法院的立案庭在审查执行案件时走过场作摆设,只是机械地将执行案件登记、编排案号,不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了能证明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影响执行的问题,导致错过了许多的执行良机。 (四)在当前法院的中心地位尚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法院全包全揽执行工作,也是导致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制建设的初期,法院的执行权威还尚未真正能够得以有效的确立。所以,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唱独角戏是法院执行体制突出的弊端,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执行工作装备落后,经费紧缺,也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制约因素。当前,许多法院的执行工作物质装备建设跟不上时代要求,使执行队伍走不动、拉不出,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二、如何规范法院执行工作体制法院执行工作体制中存在以上问题,那么如何规范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又显得至关重要。 (一)加强执行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一是法院党组应把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各院应成立“清积”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执行局长担任主任,做到层层负责,层层把关。二是建立执行工作例会制度。凡是工作中遇到可能影响稳定、容易激发矛盾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院长牵头,召集院领导、执行人员、案件原诉讼承办人、涉及的乡、镇、村或单位、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约切实可行的执行工作方案。并及时和当地政府和人大沟通。三是严格案件督办制度。上级指示的各类执行案件,以及本院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确定的督办案件,由院长批办,按照“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责任、定时间、包结案”的“五包一定”责任机制,限期结案。四是保障执行工作经费。各院应保障执行局车辆、电脑、摄像机等办公室设施的配备。五是构建执行工作整体联动机制。全院应上下强化“执行”意识。民事审判工作,强化诉讼调解,强调当庭兑现,确保案件在诉讼阶段完成给付,裁判时提前考虑执行因素,尽量防止执行陷入困境。 (二)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推进执行队伍建设。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是缓解“执行难”、提高“清积”率的可靠保证,加强教育培训,也是规范执行机制的内在要求。一是加强执行干警思想政治教育,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开展“执法为民”学习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教育。二是壮大执行队伍,配强配齐执行力量。对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条件的执行干警优先呈报,稳定执行队伍。三是抓好队伍业务考试,各院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执行干警的业务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干警,应离岗培训,待补考及格后再行上岗。四是加强岗位练兵。定期定点安排执行干警,进行拉练、实行军事化管理,让执行干警在训练中增强身体和心理素质,培养军人作风,养成不怕苦、不怕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战斗精神。 (三)加强制度建设、大力推进执行工作管理规范化。 1、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强化期限监督。首先是评查办跟踪监督。执行案件统一立案,由立案庭排期执行,将案件分流到各执行组。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评查办发出“警示通知书”,督促期限内结案,遇到执行案件可能超期的情形,发出“超期结案通知书”,督促办理延期手续,在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结案。其次是配合评查办的期限监督,执行局内部执行“绿、黄、红牌”监督,设立期限监督办公室和“案件执行禁毒监督栏”,对案件执行进度上墙共识。案件经过三级监督,不管案件是否执行完毕,评查办都要各级监督期限内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人员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综合审查,看是否有拖延、推诿执行等消极不作为行为,确定案件是否属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的情形。凡因消极不作为的,应给于执行局长、执行员予以相应的处罚。 2、健全执行款物管理制度。一是设立执行标的款专用帐户。经与财政部门协商,在地区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执行标的款专用帐户。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可自动履行的,可以将款项直接存入或汇入该账户。执行人员执收的标的款,在当日或次日交院财务室,由财务室统一存入该帐户。 3、建立健全执行档案、规范执行案件进程。执行局应配备相应的内勤人员,对执行案件的卷宗、归档、进程进行登记,对执行案件的进展及时进行登记,并及时与局长沟通,回报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局长掌握案件执行情况。 4、深化执行改革。建立执行案件的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全、标的款物管理权的“四权”分离制度,强化执行权的监督,建立纵向分层次、横向分环节的执行权月形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索执行模式和方法的创新,大力推行财产申报、债权凭证、限制消费、劳务抵债、财产审计、财产调查等加强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确保有执行能力且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能得到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公开,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员名单和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进度和执行到位的财产情况,和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坚持制度创新,完善执行局长负责制。 5、全面提高各项工作、整体提高制度建设。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服从、服务于大局能力的高低做为衡量执行工作是否尽职尽责的最高标准。确保在一切执行工作中,以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人民利益为重。二是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上除制度上从严管理、廉政上从严教育外,狠抓业务学习,狠抓业务素质的提高。重点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熟悉法条,理解立法原意,准确运用法律,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彻底摸清旧存未执结案件的底数。充分发挥刑罚手段,认真贯彻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及其立法解释,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集中处理几起,最大限度减少未结案件数量。四是强化执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制度,凡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以及执行分配争议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进行审查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讨论研究决定。五是强化执行公开,增强执行工作社会公信力。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法院局域网为平台,进一步深化执行公开制度,做到执行立案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长期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将利用法院网站、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有重点地对部分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加强以上五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促进执行工作制度的规范化的进程。 三、规范执行工作制度的意义 首先,规范执行工作制度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执行积案,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工作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将会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次,规范执行工作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达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执行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不仅使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甚至有的当事人不惜违法采取极端行为,都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执行工作制度,依法执法,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次,规范执行工作制度,是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保持经济平稳持续快速发展,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果大量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势必造成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清偿,一些企业可能因此被拖垮倒闭,势必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影响市场经济得到发展。

责任编辑: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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