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确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社会主义公有制”。另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非公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宪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