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履行出资的义务。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合伙企业负责,不承担个人债务,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许可其以劳务、个人姓名、企业名称、商誉等方式出资。
(2)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优先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