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就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三大基本权利:人身的自由,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精神的自由和经济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