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它包括以下四项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
a)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首先是民族自治,其次是区域自治;
b)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c)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d)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我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