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
(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
(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