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