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虎林市阿北乡阿北村农民,1992年5月在某公司的废品收购站因弹头爆炸,致使其大腿截肢。经虎林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王某相应经济损失。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单位某公司破产,使其应赔偿给王某的赔偿款只给付了1万余元,其余款项未能执行。
事情已过去多年,王某要求法院继续为其执行,该案从程序上已依法终结,但虎林法院院长冯印奎和主管信访副院长顾伟在与王某接谈后,看到当事人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确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致申请人王某遭受的严重生活困难,虎林法院领导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王某申请司法救助。日前,在主管信访的副院长顾伟的亲自主持下,将司法救助款交付到王某手中,使其今后生活有了保障。王某非常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