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认定: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
(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
(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中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2)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