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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28 09:12:35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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