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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09-07 15:03:11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包括法院判决、征用、继承等原因引起。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上述规定属于因法律规定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但物权法对于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引起物权变动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容易产生歧义,《解释》对于法律文书进行了限缩性规定。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根据三个不同诉的性质,形成性法律文书在确定之时,无须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至于给付、确认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的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从实务来看,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拍卖时所作的拍卖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

  另应注意的是,诉讼、仲裁和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或者特定事项作出的法律文书等,以及解决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书,不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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