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孙某某并向其说明来意
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孙某某依法拘传
执行法官做被执行人孙某某思想工作
孙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与虎林市太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30000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案18‰计算,逾期按月利率24‰计算。借款逾期后,经虎林市太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索要,孙某某仅偿还了2520元利息,借款本金30000元及剩余利息均未归还。虎林市太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虎林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日,虎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林市太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仍未履行,虎林市太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汪明亮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孙某某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9月8日,虎林法院接到虎林市太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线索,秋季攻坚小组火速来到被执行人孙某某家中,找到正准备外出的孙某某,执行法官汪明亮出示证件后,要求其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析法,温情疏导,被执行人孙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攻坚小组干警只能将其拘传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