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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发布时间:2017-09-25 08:21:22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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