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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确立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7-09-27 10:56:37


       从《交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自身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其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其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可见,交法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法》确立的原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精神,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以责论处”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更是对所谓“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规则的否定。它体现了对生命和公平原则的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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