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17-10-12 11:06:44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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