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米八的个头,魁梧的身材,俊郎的面庞透着干练与儒雅。就是这样一名斯文的年轻法官,爱岗敬业、默默奉献、耐心调解、心系和谐。
高孝朋,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于200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系虎林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2010年年度考核被评为虎林市法院优秀法官。2011年年度考核被评为虎林市法院办案能手。该同志选择扎根基层,全身心地扑在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把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辖区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今年以来,该同志共审结案件161件,调撤案件129件,调撤率80.12%,成为虎林市法院调撤案件最多的审判员之一。
一、热情接待,为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该同志在办案中牢固树立“调解为先”的工作理念。收案时了解当事人要求达到的心理期望,同时对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提醒,让他们对纠纷的处理有大致上的心理预期,通过对诉求的释明以及对法律的宣传,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有所缩短,为下一步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找准时机,寻找调解突破口。该同志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促成双方调解的细节。2012年4月24日,李某散步时被王某饲养的狗咬伤,王某随即陪同李某到防疫站为李某注射了狂犬疫苗,后李某认为伤情过重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事后王某认为李某的伤情不需住院治疗,不愿意支付李某的住院期间的费用。故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97.61元。在充分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该同志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从法律上向王某解释,饲养动物咬伤他人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情于理都应当赔偿。同时也向双方解释如果按诉讼程序对李某的伤情是否需要住院进行鉴定,将产生过高的鉴定费用,也会给双方增加过高诉累,经过该同志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握手言和,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支付了李某住院费用2500元。
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如2012年初7名农民将某米厂及负责人诉至虎林市人民法院。农民渴望近早拿回剩余粮款,而米厂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粮款,双方矛盾激化,对立情绪极大,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升级为群众集体上访,这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进而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为此,该同志高度重视,为了不耽误农民来年的备耕生产,经过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将双方当事人及时找到法院,仔细耐心的从法律与情理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讲法,疏通开导,其通俗易懂又不失亲切的言语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米厂在不耽误农民来年耕种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份前将剩余粮款全部给付农民。当7名农民如数拿到剩余粮款时都称赞该法官是司法为民的好法官。当事人双方对结果纷纷表示满意,使该案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清正廉洁,执法公正。在审判工作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该同志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权力的神圣,正确地看待手中权力,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廉政准则,从未向任何人介绍过律师、从不对未决案件进行评论。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热情服务,一视同仁。办理案件,从没有接受过当事人任何钱物,没有参加过任何吃请活动。该同志把法官的荣誉、法官的形象看得高于一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形象。
民事审判只是普普通通,案件谈不上轰轰烈烈,但是想要达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也是一件繁琐、艰巨的任务。在一件件案件的矛盾化解,握手言和中,都浸透着他的汗水和心血,都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着一名法官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