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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发布时间:2017-10-16 11:08:39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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