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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发布时间:2017-10-16 11:10:05


       (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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