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反规定处置军队资产,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7-10-17 16:47:34
(一)不执行军队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军队资产;
(二)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军队资产;
(三)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预军用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暗示或者授意将房地产低价出租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
(五)违反规定调剂、下拨装备、物资、器材;
(六)私分、侵占军队资产,或者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七)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等军用车辆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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