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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7-10-17 16:50:44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钱物;

  (三)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四)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五)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车辆;

  (六)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使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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