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或“终局登记”而言的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针对不动产物权人行使处分权,保障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以保证其物权的最终实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的效力,充分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新设立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债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