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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发布时间:2017-10-24 15:25:21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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