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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发布时间:2013-03-21 15:43:13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待证事实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待证事实只有在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证明,法院查明该事实成立并予以确认时,方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若待证事实无法得以证明,法院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时,则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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