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并未规定有录像遗嘱,而只规定了录音遗嘱。与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不仅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订立遗嘱时的环境,而且可以直观的观察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有利于还原。因此对于录像遗嘱的效力予以一概排除,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对于录像遗嘱的认定,应当比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对于符合录音遗嘱形式要件,即录像中的声音能完整反应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的录像遗嘱,可以认定为录音遗嘱。由于录音录像容易被他人复制、剪接或伪造,对该种遗嘱的制作应当严格把握。立遗嘱人应当自己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为转述。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把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事项录制在录音磁带或录像磁带上,还应当对录制情况做出说明,见证人也可以在录音遗嘱内容完毕后,再录制以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