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虎林市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院党组班子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要自觉服从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条 院党组负责研究决定全院重大工作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传达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召开
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第五条 讨论、研究、决定本院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院干警的任免或提请任免事项;研究干部培养、选拔、奖惩、任免、调动(含借调)等问题,人事问题除临时性派遣,其他必须经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励、惩处和福利补助。
第八条 讨论通过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第九条 讨论研究院党组认为或按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组会必须在党组成员出席超半数的情况下召开。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
第十二条 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决策有误,须通过党组会复议后再改。
第四章 议事组织
第十三条 党组会必须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议题由党组书记责政工部门拟定。
第十四条 党组会的召集及必要的准备工作由党组书记责成某党组成员或其他成员负责。
第十五条 研究部门工作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退席时,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集中。一是党组成员向党组书记提出建议性的议题。二是党组书记责成某党组成员收集。三是党组书记提出。党组会上一般不讨论临时性动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 汇报。汇报人由党组书记或提出建议议题的党组成员确定。汇报必须明了准确。因汇报失实导致失误,汇报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讨论。讨论中,无论是否分管此项工作,每个党组成员都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明确、详尽地阐明自己的意见,不应沉默或不负责地发表意见。所议事项的主管者,尤其应主动地阐明自己的意见。因主管者熟悉情况,掌握上级精神,其意见应更为全面。
第二十条 决策。一般情况下,讨论结束后,由党组书记本着集中正确意见的原则,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即为决策意见。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讨论中分歧较大时,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只要时间允许,则可以暂时搁置,作为未决事项酝酿后再议。二是必须立即决策的,则可以通过某种形式进行表决,按多数意见决策。
第二十一条 落实。在决议事项中,有些落实责任不清楚的,党组书记必须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敏感的人事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落实人事问题的决议,也必须是被指定人员进行。无论落实什么问题的决议,落实责任人,均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催办。党组会议议决的事项,须催办的,均由担任常务副院长的党组成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