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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的彩礼 离婚时是否应该返还

  发布时间:2013-03-22 15:58:47


    婚前给付的彩礼,离婚时是否应该返还。

    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判决酌情返还。

张秀武(男)和李木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段时间后张秀武通过媒人给付了李木子6万元彩礼款及一条金项链。

    2011年3月,张秀武和李木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2月,李木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秀武离婚。张秀武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木子返还给付的6万元彩礼款及一条金项链。李木子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木子起诉离婚,被告张秀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张秀武要求原告返还6万元彩礼款,因该款系被告婚前给付且导致被告生活困难,如原、被告离婚,原告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已共同生活近两年的事实,彩礼款应酌情返还2万元为宜。被告婚前给付原告的金项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原、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已达到,故金项链可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张秀武与被告李木子离婚,原告张秀武返还被告李木子彩礼款2万元。

责任编辑: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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